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 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管网规划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作出具体安排。
  利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综合规划方案;建设项目配套管线应当同步编制市政配套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步报批。
  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意见。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 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审批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权属单位意见)、报建图纸、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消防、人防、绿地、文物以及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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