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镇规划区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城镇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城市家具设置管理水平,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及时发现、报告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城镇容貌整洁和环境卫生良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天桥、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设立单位负责;

  (六)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负责;

  (十二)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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