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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各填《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其他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应视个人情况而定,例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有效的临时来华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当事人的申请会被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无误,如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结婚登记申请相关的材料。
(三)登记(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于离婚想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会注销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需要离婚的双方根据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由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持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丢失可不提供,但需要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离婚登记机关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和发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