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事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当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事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查处,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在现场公示。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管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城管执法机构及时查处。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人行过街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以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以及负责人;
  (十四)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违反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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