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其中的第五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当就包括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于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中纪委出版的释义,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军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