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建设美丽衡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场地,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不满三个月的,应当采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工地围挡外围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主次干道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区域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的,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设施和污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运输通道、材料加工区、设备堆场地面等区域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其他非施工场地进行固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不得有裸露土体;

  (四)施工工地设置独立垃圾站或者垃圾池,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存放、遮盖严密,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筑废弃物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五)土石方作业、地下工程作业、爆破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采取洒水抑尘或者湿法施工等措施,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六)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配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城区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中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的,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车辆洒水冲洗;

  (四)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在四十八小时内恢复原貌,不得出现裸露地面;

  (六)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对通行的临时道路进行硬化、洒水和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