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1993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发展集体和个体采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下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和个体(含个人合伙,下同)采矿。第三条 对集体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发展集体矿山企业,指导、帮助个体采矿。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
  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依照本条例取得采矿权,凭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范围内采矿。
  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下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集体矿山企业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全民矿山企业,下同)联营,组建经营实体或者合作经营。第六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在我省境内开采国家允许开采的矿产资源。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集体和个体采矿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开采范围和办矿条件第八条 集体和个体采矿可以开采下列地区以外的矿产资源:
  (一)国家和省正在勘查的矿区;
  (二)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等重要设施两侧一定距离内;
  (三)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采的其他地区。第九条 国家和省规划开发利用的矿区,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黄金、硼矿、岫玉、金刚石等矿种,集体和个体采矿者开采,必须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 申请开办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资料;
  (二)开采范围明确,与相邻矿山企业无争议;
  (三)有与所建矿山(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力量;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采矿设计;
  (五)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申请开采只能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第(二)、(五)、(六)项条件。
  申请开办中型以上的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参照开办全民矿山企业的条件执行。第三章 采矿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批件:
  (一)申请采矿权的书面报告;
  (二)采矿初步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四)矿区范围图(有毗邻关系需要处理的,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双方矿界协议书);
  (五)矿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办矿的批件;
  (六)县级矿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矿条件、办矿能力及开采设计(开采方案)的审查意见;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申请开采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四)、(五)项资料和批件。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体采矿,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在下列地区内办矿,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区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二)在国家规划开发利用的矿区办矿以及开采黄金,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在省规划开发利用的矿区办矿以及开采硼矿、岫玉、金刚石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必须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在全民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必须征得全民矿山企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四)在其他区域办矿,必须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由县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五)开采范围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有关市、县的共同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开办中型以上的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必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全民矿山企业和集体、个人联合开办的矿山企业,按照全民矿山企业审批程序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开办的矿山企业,参照开办全民矿山企业的有关规定,由中方有关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申请,征得省有关部门同意,经省经贸部门批准,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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