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查处;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规范执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

  (四)驾(乘)执法车辆遵守交通规则,不妨碍通行,保障安全,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树立文明形象。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众场合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符合公共礼仪,文明使用公共设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三)等待服务或者参加活动时遵守秩序,服从管理;

  (四)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喇叭,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它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不逆向行驶,不长时间并道行驶和追逐嬉戏,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

  (三)驾驶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或者佩戴头盔;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不超载、超速;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公共客运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甩客、不欺客、不拒客,按照规定计价收费;

  (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不乱穿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

  (六)不损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七)不在行车道内、交通信号灯路口兜售、发放物品或者乞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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