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审计报告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31

出审计报告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以用于编制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不允许提供的以编制会计分录为目的的税额计算服务:

    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熟悉客户情况,能够协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

    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这些服务,将对客户造成严重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计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什么情况下需要组成计税价格?

主要是无售价或者同类售价或者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时候需要组价。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317.8元

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请参考:
1、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的60%,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扣除。实际发生110万元,60%=66万元,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9700*0.005=48.5万元,因此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5万元,61.5万元需要调增
2、应纳税所得额:
9700-320-3600-110-132-15+10+61.5=5594.5万

3、按照税率25%计算,企业所得税5594.5*0.25=1398.625万元
已交550万元,需要交纳1398.625-550=848.625万元

怎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你的问题太大了,估计没人回答的。简单的说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利润总额,然后再进行纳税的调整,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么你会明白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专案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专案金额
税收调整专案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计算稿酬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B>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本题要合并征税:(10000+2000)*80%*20%*70%=1344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本题考的是福利费的扣除限额。
工资总额219万,其中有食堂人员工资19万,食堂人员工资应该计入职工福利,所以计提福利费的工资基数是219-19=200万
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200*14%=28万元
给出的数字中,食堂 人员的工资计为职工福利费,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作服计入职工福利费。而食堂折旧因属于固定资产折旧,可直接税前列支,不需要计入福利费
所以当期计入职工福利费总额=19万+20万=39万
允许扣除28万,已经列支39万,所以需要调增39-28=11万元,选D

贴现法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楼上的回答有问题不得扣除专案——9项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所以可以扣除的是A:投资者利息;D:D.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BC都是 *** 税务法院等造成的所以不能扣除(AD是商业实质)

计算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申报软体里年报那张表有问题,会自动调减,只要你看见调减那一列有数字,那肯定是错误的,得全部手工改成0。
2.实际发放的工资一般可以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但扣除只能是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根据实际发放扣除,限额2%要有工会收据才可扣除,教育经费按照实际发放,限额为实发工资2%。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计提而未实际发放均不准扣除。
3.现在就可以按照你的实发工资数计算并填写附表3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