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疾证评定标准共计34种情况,符合其中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伤残,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残疾人证的管理使用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社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