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以下通称各片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广已有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激发创新活力。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建立自贸试验区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总体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内有关市、雄安新区自贸试验区事务,组织、领导、管理、指导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根据《总体方案》,依法制定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第八条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为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作机构,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曹妃甸片区管理委员会、大兴机场片区(廊坊)管理委员会,分别为石家庄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雄安新区和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分别是各片区工作的责任主体。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对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业务指导。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起草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指导各片区落实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三)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四)协调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统计等有关工作,协调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有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建设,推进各片区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六)做好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做好与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对各片区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工作,推动与其他区域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
  (七)推动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落实,负责对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督导、考核;
  (八)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九)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十条 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落实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研究和解决片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总结片区深化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建议;
  (四)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做好政务服务、统计分析和重要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协调和管理与各功能区有关的工作;
  (六)协调金融、海关、海事、边检、民航等部门在片区内的相关工作;
  (七)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八)负责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完成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党委、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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