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要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拟订。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在会前尽早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结合本职工作,对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会议秘书处编写会议《简报》,印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报主任会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要及时公布,并由常务委员会通知有关部门执行。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讨论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讨论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报主任会议。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作补充说明。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议案作说明。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和初步审议后,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会同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修改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该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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