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增强发展创新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形成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机制,逐步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重要功能区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机制,建设联动创新区,健全税收分享等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政策互惠、资源共享、互相促进。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发展重点产业,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错位发展。第六条 建立鼓励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本省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顺畅协调、公开透明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第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督促检查各片区贯彻落实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科技、海洋、人才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相关工作;

  (五)开展综合评估、目标考核,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实施,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果;

  (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数据信息。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推进片区各项试验试点任务;

  (三)制定完善深化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并组织落实;

  (四)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统计发布片区公共数据信息;

  (六)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片区改革试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自贸试验区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鲁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和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有关政策。

  中央驻鲁单位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为上述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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