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设施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类用地,是政府为城市配建市民公共文化活动的区域,基于这种性质,私人想要开发销售文化设施用地存在一定困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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