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201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防治岗南、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两库)饮用水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市、矿区(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两库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因保护两库饮用水水源水质而关闭、停产(业)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做好转产和人员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水源保护和库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国土、公安、城管、中小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两库饮用水水源,并有权对污染两库饮用水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并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第十条 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外以地表分水岭为界,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为准保护区。第十一条 两库内的水体水质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利、保护水源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五)毒鱼、炸鱼、电鱼;

  (六)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七)在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

  (十)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十一)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四条 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兴建。第十五条 对两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经建成投产的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采取关闭、停业、转产、迁移的措施。第十六条 两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运行,并有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更新需暂停使用时,必须有防止水体污染的措施,并提前15日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因事故排放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体污染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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