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

某住宅楼工程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报价日期为2006年3月份,开工日期为4月1日,计划年底完工。
在正式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草拟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供双方再斟酌,其中包括如下条款:
1、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依次为: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合同履行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承包人应按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按约定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5、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7、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应向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14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工程价款按季进行动态结算,结算时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不予调整,主要材料采用调值公式法给承包人以调价补偿。
(1)开工前建设单位预付承包商20%工程款,预付款在第三、第四季度结算时平均抵扣。
(2)业主从第二季度起,按承包商每季度工程款的3%扣留保留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退还承包商。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分别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有各自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问题:一、请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并提出应如何改正。

第1个回答  2010-06-12
第一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的先后顺序和内容不对,应是: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等

第二条: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进度改进是合理的要求,不应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后7天报送工程师审查,并不是确认。
第六条: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工期不予以顺延。
第九条::(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这一小项中的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不应由发包人承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05
第二条“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不合理

第六条“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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