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并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第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每年3月5日为辽宁省志愿者日。第二章 志愿者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第八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相关志愿服务所需要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必要的条件、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培训;

  (五)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未经本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

  (七)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八)因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志愿者条件、招募人数及其风险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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