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3-05
1.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起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法人写明其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是其他组织、写明其全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明对象、证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有具备以上内容的起诉状。但在出现当事人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包括文化水平、书写能力的困难和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具备,这时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原告所记录的内容,签字捺手印。
2.实质要件
对起诉实质要件的审查具体来讲,主要是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其一,原告是否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二,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其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乎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例如,借贷关系案件就应审查原告是否有书面借据,若无书面借据,有无其他必要的事实根据,二者皆无的,即使具备其他条件,亦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诉状的审判员、书记员共同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