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其社保关系可以作以下情况处理:
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带备资料
1.地税停保单(如参保人表示已办理停保,但《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上其参保状态为参保缴费的,需要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及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核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1份。
3.提供户籍地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佛山市以外户籍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收原件1份。
4.本人社会保障卡(不能提供社保卡的,提供以申请人名字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提供银行卡需附卡的银行信息记录纸。市外户籍的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社会保险卡或指定的银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户口簿(港澳台人员不用提供户口簿)。核原件,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
6.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受理时经办人员协助打印)收原件1份。
7.《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申请表》(若存在职保、居保情况下才需要提供)。收原件1份。
8.《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收原件1份。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每月1-25号,带备上述资料到所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申请继续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缴费未满15年的,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1.广东省内非佛山市户籍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最后参保地为我区且在佛山市内连续参保满5年或以上的,可申请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2.广东省外户籍人员 :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含在本省其他地方参保转入我市的缴费年限),选择我市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可以在我市申请继续缴费。在户籍地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及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3.本市户籍人员: 可以申请继续缴费。
注:社保继续缴费的标准和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的缴费标准一致。
(一)带备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佛山市内开户的农行存折或者借记卡(提供业务回单)
4.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无参保无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扣费账户需咨询地税。可打12366-2咨询。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每月1-22号,带备上述资料按照社保属地管理到相应分局办理。
注:一般在法定退休当月办理相关手续。
延后缴费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
注:申请延续缴费成功后不需要购买五个险种险,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其次可自愿选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无须购买。
1.继续缴费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并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3.11年7月1日前有参职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延续缴费累计满5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一)带备资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佛山市内开户的农行存折或者借记卡(提供业务回单)
*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无参保无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扣费账户需咨询地税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每月1-22号,带备上述资料按照社保属地管理到相应分局办理。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注:以上业务均需要本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