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人有情。人若无情了法律是否有情?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3-04
法律与人情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说过,在法和人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在人们面前有些苍白,还有人说,现在抓的都是没有长眼的,言外之意是说,现在的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等等已经成为暗河,而现在所泛上来的不过是沉渣太多,不得不处理罢了。其实这个想法和看法都是危险的,从我们党的发展和壮大历程本身就说明,我们党的肌体正是在不断地清除腐败和那些有损于党的发展的脓毒痈疽的过程中使党保持纯洁性的,而且我们的法律也随着日渐成熟,应该看到那些人已经走向了党和人民的反面,不能代表党员干部的形象,不能因为有了这些害群之马,就对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失去信心。历数我们党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权谋私、以权纵情、以权枉法的事情形式不同表现不一,但是我们党历来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惩治是从不手软的,我们的法律一贯是强硬的。

  虽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迎来送往,礼尚往来,确实是人之常情。然而,纵观近年来贪污受贿大案要案却并非如此。不少贪官污吏把别人给他们送钱、送物辩解为“人情往来”,矢口否认受贿指控。在他们眼里,贿赂成了“人情”的“礼金”,权钱成了“往来”的“交易”,并以此作为其贪污受贿的理由。

  中华民族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人情往来”是我们的传统。但贪官们的“人情往来”,可有其特殊性。他们的行贿受贿与民间的“人情往来”截然不同。老百姓相互之间的“人情往来”,大体上是平等的、双向式的,用的是自己的私钱、私物,而贪官与行贿者之间的“人情往来”,往往是失衡的、单向式的,大都是由行贿方向贪官送礼、进贡。可贪官收受“人情”之后的回报方式,常常是动用公权,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其受贿的本质无疑是一种权钱交易,是一种凭借手中的权力谋私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最近,在被告席上的湖北省天门市“五毒书记”张二江,对其13项收受贿赂的指控辩解为“礼尚往来”、“有错无罪”;还有利用工程发包而收受308万元贿赂的“三湘”女巨贪蒋艳萍和受贿200多万元钱物的哈尔滨市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等贪官,不都是这样的角色吗?他们都把受贿视为“人情往来”,曲解“人情往来”的应有之义,为其贪污受贿诡辩。多年来,我们各行各业都在讲加强行风建设,国家也三令五申。但各个行业的行风整顿都是个老大难问题,这里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能搬开“人情”这块绊脚石。每当暴露一个问题时,有人就摆出这里情有可原、那里是不得已而为之等诸多借口,希望通过“人情”这一招来网开一面,利用“人情”来脱离惩罚成了许多人屡试不爽的手段。长此以来,有的人已经形成了“人情大于国法”的不正确思想,行风整治时,法律有时已被“人情”挤得几乎无处容身。看来,假借“人情往来”而大肆收受贿赂,是当前新形势下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一个幌子。如今,到了该为“人情往来”“正名”的时候了。

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的天平不会因贪官的“人情”之说的狡辩而倾斜。行贿终归是行贿,受贿始终是受贿,只要你拿权力作交易,只要你用金钱、物资、美色等去打“权力”的主意,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不管采用何种形式,都是违法犯罪的,最终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执行机关,在法律与人情的关系上更要很好地把握,主要的问题就是一个,必须跳过“人情”关,严把依法行政关。然而,要逾越“人情”也并非易事,毕竟“人情大于国法”在某些人的思想中已是根深蒂固。因此,必须要坚持“依法行政”,牢牢把握“法不容情”这一原则。当遇到法律与人情的交锋时,敢于拿出铁面无私“包青天”的作风,绝不让法律被挤于人情之外,同时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违法乱纪行为,都一律平等地依法办事,如此才能服众人心,缄众人口。

有人说一个不讲法律的国度是无法想象的,人们生活秩序和文明进程中的经济发展都将失去其有序性。所以要维系我们的国家在安定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就要在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有高度的认识,坚持法律才能构建一个国家存在的坚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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