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纪被公司开除并为照顾她情绪赔付一个月薪水,此员工仍然提出劳动仲裁。HR怎么办?

1,女员工因对同事不满,故意拆除公司办公设备(打印机装置)并且切断网络和电源,严重扰乱办公场所秩序。老板和同事看在她已入职一年的份上,没有追究此事。
2, 此员工继续因此挤兑同事,不配合工作长达两个星期,期间拒绝履行部分本职工作。导致管理层以及同事从此不再信任她。
3,寻衅滋事,引起纷争并且辱骂同事。事后虽当着领导面向同事道歉但是此行为严重破坏办公环境和秩序。
4,故意给外来人员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对方工作屡次受阻。
5,公司经过商议决定劝服此员工,并且给她调岗留任的机会。但此员工拒绝签署调岗申请书以及新合同。
6,交接工作期间,删除公司办公文件,给公司同事带来极大不便。
7,直到辞退此员工公司才发现此人作为财务兼行政助理并没有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交接时无连贯性文件可传递。
8,公司在无奈之中采取辞退此员工并且赔偿其一个月薪水。但此员工无赖成性,仍然挑起劳动仲裁案件企图索取更多补偿。
其他信息:此员工曾利用职务之便向共同办公的兄弟公司员工透露自己所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员工薪资,并怂恿其离职;此员工另透露其对公司不满并欲于2016年7月份离职回原籍;此员工之所以不愿离职的原因之一是工作内容原本甚为清闲,(月薪四千,基本无事)因新同事进入办公场所扰其清闲故为难新同事,妨碍公司正常运营;钟点工保洁员阿姨也主动提及此人性格品格均不适合进入公司任职。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统一决定辞退此员工并给予一个月薪资补偿。
此员工现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并且立案,但是公司甚为忙碌,只有各方人证、没有留物证。HR应该怎么处理此案件?请各路大牛指点!

第1个回答  2016-05-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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