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体制,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工作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相关工作。
  推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居)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物价、里程、财力等因素,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山区、交通欠发达地区以及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农村公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三)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八条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运用新科技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发挥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促进作用。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城市规划、乡村规划以及国道、省道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农村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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