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如题所述

数额巨大大于3万元小于20万元和数额特别巨大大于20万元小于300万元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按“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下:
3万元≤数额较大<20万元,
20万元≤数额巨大<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对于受贿的构罪金额,《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83条规定的是对犯贪污罪的处罚,所以受贿罪是按照贪污罪的金额执行,除了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贪污、受贿的构罪金额是一样的。
对于贪污受贿的金额,原来的《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是具体金额,并且构罪金额很低,原则上是5000元即构罪,情节较重的,不满5000元也可构罪。
但是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了修正,第383条不再规定具体金额,而是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具体金额则规定在2016年4月18日开始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该解释,原则上是3万元构罪。
简而言之,自2016年4月18日开始,贪污、受贿原则上是3万元构罪。
特别金额
针对1万元≤贪污受贿金额<3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也可构罪
加重处罚
对于贪污、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同时又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则须加重处罚,即升一格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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