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四、精神病患者。第六条 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七条 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其选举办法另订之。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一节 乡、镇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人口特少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少于十五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七人;人口特多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多于三十五人,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第二节 县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八至二百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者,选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五十八。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三十人;人口和乡数特多的县,代表名额得多于三百五十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人。第十一条 各乡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二千至六千者,选代表二人;人口超过六千者,选代表三人。
  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其人口在二千以下的乡,亦得选代表二人。
  县辖城,镇和县境内重要工厂区,按人口每五百人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五百人但满二百五十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县辖城、镇人口和镇数特多的县,所辖城、镇得按人口每一千人选代表一人。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第三节 省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人至四百人;人口超过二千万者,选代表四百人至五百人。
  人口和县数特少的省,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五十人;人口和县数特多的省,代表名额得多于五百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六百人。第十四条 各县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至六十万者,选代表二人至四人;人口超过六十万者,选代表三人至五人。
  省辖市、镇和省境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二万人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二万人但满一万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第四节 市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者,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十万至三十五万者,每一千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十五万至七十五万者,每二千人至三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七十五万至一百五十万者,每三千人至五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万者,每五千人至七千选代表一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最少不得少于五十人,最多不得超过八百人。
  郊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第十八条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但代表总数最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选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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