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一个男尊女卑的国家,为什么女人也能当高层官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2-26

在古代传统的社会里,男尊女卑。一个男人为了满足私欲,可以娶妻纳妾,若有权有钱者,则可以三妻四妾,皇帝甚至可以三宫六院。但是对于女儿而言,却只能接受被传统道德绑架的命运:除了嫁给一个男人来满足自己的身体之外,几乎没有第二条路可以走。所以在古代,作为一个寡妇,等于让自己的人生进入地狱状态。不过这些女人,在长期的痛苦中,还是摸索出了一套解决个人欲望的办法。根据各类记载,总结为四条:

第1招:宣泄式,即通过自残身体获得疼痛感来和欲望对抗。

史载:春秋时期,魏国有寡妇名裘玉者,就曾用刀子削其大腿,“并生啖之”。这种行为类似现代的女孩子用烟头烫自己的手臂。

第2招:借物式,即现在的器具自W,(注:操作方法见a片)。根据考古学家从古代墓葬出土的女性自W器具来看,这个历史几乎可以追溯到十分久远。

第3招:改嫁式,即找一个合法丈夫。不过在古代,尤其明清两代,寡妇改嫁等于是和整个社会秩序在进行对抗,所以,一旦改嫁失败,基本就是处死。

第4招:偷汉式,即找野汉子聊解饥渴。比如《水浒传》里的潘金莲和潘巧云等。不过寡妇偷汉子跟潘金莲等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实际需要,后者则是行为淫荡。当然对于正统的社会伦理而言,两种行为都会受到谴责。

第2个回答  2017-12-26

从右到左依次是尼采、保罗.雷、莎乐美,莎乐美手执鞭子,尼采与保罗驱车向前,目视远方。

尼采的鞭子

“你到女人那里去吗?不要忘记带鞭子!”尼采借查拉图斯特拉之口如是说。他还说:“男人在灵魂深处只是恶,女人在灵魂深处只是坏。”

因这一段话,尼采饱受女性主义者的仇视。其实,尼采只是认为男人的力量与欲望更符合酒神精神。在他的超人哲学里,世上再没有比女性这种只知道时尚、饮食更加浅薄、愚昧的物种。女性的存在只是为了繁衍后代。

须注意的是,在尼采哲学里,与女性相比对的是超人,而不是普通的男性。在真实生活中,尼采一生幸亏有女贵族的资助和照顾。

同样,“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孔子的这番话语也需作如是解:“女子与小人”,对比的是君子和淑女。试问:世间有多少男人堪称君子、或配称超人。

从这个角度出发,孔子和尼采比绝大多数男人更懂得女性,也更尊重女性。尼采的话语之所以使用“鞭子”这一充满暴力意味的字眼,与西方的历史背景相关。在西方的大部分历史上,丈夫一直都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权力殴打妻子,以“进行轻微的行为纠正”(《西方文明的另类历史》理查德·扎克斯著,海南出版社)。

在道德上,传统天主教会支持丈夫的这一神圣权利。欧洲大部分法庭也对此加以认可。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轻微的行为纠正”?对妻子的暴力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

罗德里克·菲里普斯在《离婚简史》里指出:“这种暴力行为不得出血”。但以“出血”为标准,首先在医学上不具有操作性,内伤和骨折不一定会出血,暴力的标准难以量化。

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些日常用语,则表现了殴打女人的暴力程度。比如“千万不要指望一头驴子、一个傻子或者一名妻子会做出什么好事来,除非你手里握着一根棍子”。再比如:“好马出自鞭,好妻棍打来”。

因此,菲利普斯从诸多法规和习俗中引出证据:“如果使用棍子,其粗细不得超过该男子之大拇指”。其言下之意,“轻微的纠正行为”的最佳工具是鞭子,如果暴怒的男人不得不使用棍子,那么,对于棍子的粗细则不得不做法律上的规定。

直到清教徒改革时,广泛流行鞭打妻子的现象才稍有改变。在美国,在新英格兰等清教徒殖民地区,殴妻行为早在1641年便被视为非法行为。而在英国,直到1891年,丈夫对妻子行使鞭打的权利才被正式禁止。

古罗马奴隶市场中等待被拍卖的女性,卖家用鞭子抽地三次以示成交

古罗马受刑的妇女

另外,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历史上,妻子和奴隶一样没有公民身份,属于男人的财产,可进行买卖的。到了古罗马晚期,妇女地位上升,并逐渐取得了公民地位,但随着康斯坦丁钦定天主教为国教后,新兴教会势力兴起后,妇女地位再一次降到古希腊水平(《古马马帝国衰亡史》爱德华·吉本著)。

在英国,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卖妻都是合法的,就像卖一头好母牛一般,妇女经常被丈夫用绳子套着脖子牵到市场上去,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中国的尊卑

在中国一些落后地区,至今仍然存在着殴打妻子的现像。但自先秦以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丈夫可以行使打妻子的权利。

家庭伦理属于礼制的范畴,“礼”可由民间自由发挥。在古代中国,相对西方很多时期,殴打妻子是被允许、甚至是被赞美的。在中国,至少得不到道德上的支持。

现代中国人将某些地区的殴妻行为认为是“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作祟,是因为于对汉字的“尊卑”缺乏基本的文字常识。

生活在汉末至三国时期的农家女秦罗敷,平日生活以采桑为主

首先,“男尊女卑”并非出自华夏正典,其源出《列子》:“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其次,在古代礼仪上,尊卑是主客之礼,即“自卑而尊人”之礼,至今仍然表现在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上,比如,称对方的父为“令尊”,称自己的父为家父,称别人的妻为夫人,自己的妻为贱内。元杂剧里,无名氏著《举案齐眉》第三折:“虽不曾夫贵妻荣,我只知是男尊女卑。”

由此可知,“尊卑”是礼仪,不是主奴关系,不代表法律和道德地位的高下。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历史上,由于一直不存在可自由买卖的奴隶制(可参考中国古代战争中大量的坑杀降卒,即知没有可以买卖的奴隶市场,降卒没有经济价值)。

因此,中国古代妻子的地位,并不等同于西方古代的奴隶。但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史学界“以西方解释东方”的学术倾向,现代人多以西哲的眼光观察中国。

比如,孟德斯鸠、黑格尔认为,中国妇女一是被幽闭于家中,其二是受到父权的专制统治。

就其一而言,在西方经典里,直到文艺复兴以前,几乎没有普通妇女情感生活、劳动场景的描写。而在中国经典里大量地存在。诸如“日出东南隅,照我秦氏楼”“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还君明珠双垂泪,恨不相逢未嫁时”……已婚后男女尚有往来,未婚又怎么能隔绝。在《诗经》里,有些时代和地区甚至发展到了“桑林之舞,淫奔不禁”的地步,以至于有了“严男女之防”的礼制。

妇女的自由保障主要在于财产,依于《周礼》的汉律规定:妻子离异时妆奁资产可以全部带走。家庭分财产时,妻家之财也不在分割之列。妇女在婚后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部分私有财产。以现代流行语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其二,因为中国的宗法制,让父权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父权首先表现在于财产的分配权,对妻子、土地、奴隶均有其处分权力,可收养子女,可买卖妻子。在法律上,只有父亲拥有公民权。比如在古希腊早期,父亲有权杀死和抛弃子女。另外,中国没有公民权这一概念,所讲的是王民、天民,如孟子所言“王者之民,浩浩如也”,以及老子所言的三才:天大,地大,人亦大。妇女、小孩在中国的语言习惯里都是人。

古代绘画中的女织工

宫廷仕女在私人的庭院里中嬉戏

在传统中国的家庭伦理里,“男尊女卑”依法于“天尊地卑”的原理。尊是强调男人的乾德“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卑是强调女人的坤德“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因此,民间才有“女子无裁便是德,男子有德便是才”的诫言。

而在实际运行中,尊是虚的,卑是实的。也就是说,父虚而母实,父系而母权。家庭的责任人是父系的男性,而母亲则是实际掌管权力的一方:主持家务、管教子女、分配财产……在《红楼梦》和《醒世姻缘》里均有大量描写。也基于此,中国自古以来即存在着世界诸文明里独有“惧内文化”,并留下大量的史话掌故。

龚鹏程先生在《论一些关于中国文化的胡说八道》中指出:中国这种父系而母权的情况,过去的研究者视而不见。只晓得拿西方家长制、父权等几个概念和西方的状况去硬套,弄不清“系”与“权”的区别,更未真正理解中国家庭内部的权力运作,故皆谬以千里。

(原创自志道教育所属杂志《时代教育•人物》2017年2月号)

第3个回答  2017-12-26

鄂伦春族是住在山岭上的人们,他们主要以打猎为生,清朝以前,他们被清政府称为打牲部,在新中国成立后,统称为鄂伦春族,因为他们已经手链纹身,所以他们对动物和火是非常有感情的。在他们的民风民俗里面,主要有三大禁忌,也都以动物和人有很大关系。

因为他们之前是以打猎为生,说你他们在狩猎上是有很大的禁忌。比如说他们在狩猎前不许说这次从中能猎取到几只野兽,他们认为这样说会什么也猎取不到。而在猎取小动物的时候,他们是不允许烧长木材的,他们认为小动物怕火,烧长木柴会让野兽跑得更远,会大大降低猎取机会,当他们猎取到鹿等大型动物的时候,开膛破肚时,舌头、食道和心脏必须连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持续长久的猎取到食物。

他们对神灵也是很敬仰的,每次出猎时,猎取到的第一只野兽,都要祭祀“白那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以后能猎取到猎物。

他们还对妇女有不少禁忌,他们认为,妇女有不洁之身,当月经等来临时如果食用特定的某些动物内脏或头肉,则在捕猎时子弹会打不穿野兽。总的来说他们认为妇女很多事不能做,比如不能在河里洗澡,妇女不能参与丧事,不能走台过死人的路,孕妇不能进产房,不能随处分娩,分娩住院期间不能吃新鲜的野兽肉,还不能跨男人的衣帽等等。总的来说妇女的地位比较底下。

而生活中,他们也有很多禁忌,比如晚辈不能直呼长辈的名字,不准把长辈名字随意告诉别人,如果家里出殡,戴孝期间不能参加娱乐活动,更不能剪头或者和他人吵架斗殴。在上供神灵时,所使用的野兽只能是偶蹄类,不能带抓,不然会有损神灵的身体等等。

相对当代的民风等,鄂伦春族可能会稍显偏激,很多的禁忌和要求对于当代人来说都算是无理,但随着文化的逐渐普及,也有少部分禁忌得到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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