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的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主任召集。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八条 召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会议举行20日前,将会议通过寄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应于会议举行10日前寄发。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部分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及有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通知的议程逐项进行。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形成举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分组或联组审议。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到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 需要作为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部份变更;
  (五)三峡库区移民、扶贫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台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以及重大外事活动;
  (十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依法决定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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