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依据回答者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众位残疾军人战友的信息,对于应享有国家集中供养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伤残军人是90年代至2004年10月的旧称),我国是以法规规定:无论集中供养在荣军(优抚)医院,在职、农村等非集中供养的,本人是免于缴纳社保的“
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中非集中供养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是由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缴纳的。
但是对于非集中供养(在家里供养的)的医疗费用,是依据我国境内各省市自治区经济财政而采用全免(全报销(含
挂号费,但是不能在医保定点药房购药),比如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依级定额承包(主要分布与中西部经济财政较弱的省、自治区)等方式优待的。
其中依级定额承包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实行的是每一年度定额承包,节省的归于自己
医保个人账户内累计,超出的就有自己承担的(因为就医以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一次性补助,保障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家庭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