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的保障,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辖区内的执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具体组织和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协助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年度计划,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

  (五)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和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民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和环境卫生意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管理、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和作业经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按照专业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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