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丈夫起诉要求和我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庭存款仅有几千元。 对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于是到街道开了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并携带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我的查询要求。 请问:我该怎么办? 中律网律师: 银行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因为,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包括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丈夫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存款账户等是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是正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你丈夫隐私的材料,你或你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问法提示 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尊重对方隐私。一方想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对方个人资料,最好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这样取得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
会的 夫妻双方视为一个贷款主体 一方贷款 另一方的征信也要查一下的
1、再婚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遗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归其所有的财产。
2、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享有继承权。这里的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准,而不论是初婚,还是再婚,还是复婚。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女方婚前贷款购房,属于女方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男方有权分割;再婚夫妻一方先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婚前财产;对方立遗嘱,就有可能继承不到;对方的孩子如系产权人,有可能要求其搬出。(同意大圣律师观点0
已婚的人办理贷款,银行查看征信记录是以以家庭为单位的。
您已婚,银行在审核时会对您和配偶进行审核,其配偶的不良征信记录有可能会影响到您的房贷申请。即使以夫妻一方名义贷款买房,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还款,银行在放贷时会更加谨慎。
不过银行审贷时更看重贷款人信用记录,若贷款人配偶征信记录不佳,银行审贷时会更加谨慎,但并不意味肯定不放贷。若逾期行为非有意,可向银行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无意逾期”证明,这种情况通常不会拒绝放贷。从逾期次数看,银行对于您办理贷款可能执行的标准有:减低贷款成数,提高贷款利率。如果是首套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很可能不会享受贷款利率优惠。但若夫妻一方两年内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或累计六次逾期还款,贷款会被拒绝。
在执行过程中最为常见,也是最普遍的案件,就是能否追加夫或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查封、冻结、扣划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存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也难以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的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执行实践中,要根据所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判决书中只判决夫妻一方应履行义务的案件,能否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查封、冻结、扣划以另一方名义在银行及有储蓄单位个人的存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立法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执行实践中,对于是否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执行法官难以把握,不易分辨,但如果对被执行人夫或妻一方的存款不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夫妻一方就会逃避法律的制裁,规避法院的执行,就有可能将存款进行转移,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失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不和谐因素,这就要求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先推定为被执行人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为共同存款,而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夫或妻一方不能提供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该存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可以将存款直接进行扣划。这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而且也是解决执行难,制裁被执行人夫妻一方为规避法律执行的有效途径之一。 2.离婚后夫或妻一方的存款 对离婚后法院能否直接扣划夫或妻一方的存款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是往往遇到的问题,这就要求执行法官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的(通知)精神,如果夫妻双方为了达到不履行判决又恶意规避的目的,往往以“假离婚”的方法对抗债权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转移给夫或妻为被执行人的一方,把共同财产完全归给另一方和子女所有;有的甚至在外名义上离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对于此类执行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仍依法应对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存款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这样不仅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少执行成本,还能有效的节省审判人员的精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以顺利实现,也能更好的扼制夫妻双方为规避法院执行所产生的法律空隙。 3.夫妻关系之间的明知行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夫或妻一方偿还债务,这部分债务常常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和消费;而另一方往往表明对方在外经营期间所欠下债务根本不知情,而经营所创造的收益确为家庭共有,对于这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应认为夫或妻另一方的行为是明知行为,视为夫妻共同存款,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对其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划,以避免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4.夫妻一方的工资、奖金等能否扣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此条规定及婚姻法有关立法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没有判明此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也应推定为共同债务。除约定个人债务的除外。第1页 共1页
张先生咨询:一年前,妻子瞒着我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卖了,并且已跟对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我不想卖房,想把房子要回来,不知道是否可以要回来? 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贵:房子追回是不可能的了。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不能处分对方的份额,张先生妻子擅自处分了张先生的份额,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一般不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认为效力待定,即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但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法律上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不知道转让方是无权代理。就张先生而言,其妻子就是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的人,而买他们房子的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且也不知道张先生妻子没有得到张先生的授权,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但是,张先生可以要求妻子赔偿无权代理行为给他造成的损失。对此,《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必须本人查询自己名下的存款,别人不允许查询
不可以随便查询对方的银行卡,即使是夫妻也不行。如果诉讼需要,可以申请法院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