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8

在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规建设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若已取得批准文件,该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政府会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退回占用土地,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若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规划部门会要求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吊销许可证并退回土地。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规建设的情况,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政府会勒令停止建设并拆除违法设施,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买卖、转让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也将导致许可证被吊销和土地退回。


接到停止建设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将面临强制拆除。未处理的违法建设,规划部门将暂停审批其他工程项目。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工程,将按违法建设处理,审批单位需承担损失,责任人将受到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


阻碍规划部门工作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将强制执行。


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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