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等组成。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创造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积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推选和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其中协商推荐的委员候选人数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选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任务;
五、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学家、专家,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荣誉委员”的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推选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由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五、不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相重复;
六、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七、有经费来源和健全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四、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专项活动经费,享受本会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服务;
五、有退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会员。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按其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区、县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并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会对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会费;
五、 企业和事业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的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兴办的企业和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上海市科协。其英文全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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