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从欧洲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到中国,需要办什么手续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9-10-03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作物种子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贸易、对外合作生产种子和管理工作,适用方法。

第三条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管理实行审批制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审批工作;进出口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由申请单位注册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进出口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由注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种子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商品种子业务。

第五条 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其品种应当是审定通过的。进口试验种子的,首次每个品种的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

第六条 进口转基因品种的种子应当经过出口国和我国的商业化生产安全性评价。出口转基因品种种子的,应当符合输入国的规定并经过我国的商业化生产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申请进出口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申请表;

(二)品种的说明;

(三)进口试验用种的,还应当提交隔离试验方案;

(四)进口转基因品种种子的,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和我国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安全性批件;出口转基因品种种子的,还应提交输入国要求和我国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安全性批件。

(五)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

(六)进口大田商品种子的还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进出贸易的许可证明、对方种子质量检验证明划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还应提交品种品种审定合格证书。

第八条 进出口种子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二)审核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对不具备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申请者。

(三)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批。对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并退回审核机关。

(四)申请单位凭批件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手续。

第九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十条 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申请表》和检疫审批单,作为海关放行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种子的,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审批或检疫审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种子申请表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7年3月28日颁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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