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原则,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区域协同、共同治理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和激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帮扶指导,帮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创造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稳健发展的双赢局面。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根据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
  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淘汰落后产能。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制定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时,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服务业自律,大力推广油烟污染防治技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的证照管理工作。
  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工作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其余区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恶臭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农村恶臭气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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