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

  (二)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与绿地的管护,重点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湖泊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等违法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渔业生产、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和外围控制范围。第八条 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湖泊绿化用地线和外围控制范围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并结合湖泊实际情况划定。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湖泊的水域线勘界立桩。在勘界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勘界立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湖泊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

  湖泊水域线、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确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移动湖泊界碑界桩,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对损坏和移动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湖泊保护责任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湖泊保护的义务。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严禁破坏湖泊湿地。

  严禁占用湖泊建设污染湖泊的设施和从事餐饮等污染湖泊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占用湖泊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划;

  (二)工程建设方案(含拟占用湖泊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的土地等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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