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公民可以在法律援助机构登记备案,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八条 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仲裁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活动。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八)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第十三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产生诉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限制。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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