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商品,下同)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储运、经销及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规划、管理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
  三、查处违反质量监督法规行为;
  四、调解和仲裁质量纠纷。第六条 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机构应冠以主管部门的名称。第七条 卫生、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食品卫生、药品、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立。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商标、广告和市场等管理中依法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和群众团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实施社会性监督。第十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并设立专职、兼职质量监督员,承担指定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任务。质量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质量监督员证和标志。第十一条 省、市(地、州)、县(市)标准计量部门,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承担指定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计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市(地、州)、县(市)标准计量部门建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应报上一级标准计量部门审批。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监督抽查、日常质量监督、仲裁等方面的检验任务;
  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向管理部门提供质量信息和改进产品质量的意见。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生产、经销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承储、承运、装卸产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和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不得损坏产品,影响质量。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必须对其生产出厂的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有检验能力的单位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并由检验单位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
  经销单位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对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的,经销单位必须向当地标准计量部门报检,经标准计量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四条 新产品批量投产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生产单位方可生产,并将鉴定合格材料或检验合格报告报企业所在地的标准计量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的产品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地(重要工业品的厂址)须用中文标明,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文字说明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高档耐用消费品应具有中文使用说明;
  三、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原理图;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
  五、使用商标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标识,食品还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六、剧毒、易燃、易爆、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的产品,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
  七、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应符合前六项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生产单位对出厂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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