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最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24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母亲之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和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提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在整个作案过程中都是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发时,被告人本身没有犯意也不是犯意提起者,更不是犯罪组织者,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只是应朋友的邀请一同前往案发现场,并且当时只是用言语吓唬对方,想以此来吓走被害者,完全是出于朋友情面,帮人出气的动机造成的。

  根据被害人,证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对于当时被告人那句“人走,车留下”也只是吓唬之意,主观上并没有强拿硬要对方摩托车的犯罪意图。

  对于刘某某拔掉钥匙以及刘某某的男朋友骑走摩托车都没有直接参与的意思,被告人也没有起主要作用,从始至终被告人都只是参与了最后销赃的一个帮助行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害人在该案中也存在过错。因为其朋友与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受害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制止而是找来王某某去帮忙。请法庭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酌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以及家人表示对被告人给予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人民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朱珺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系从犯,其主观恶性不大,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xxx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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