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16 系统检测和调试17 工程验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26
16 系统检测和调试

16.1 管道安装检测

16.1.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各种承压管道安装完毕之后,均应对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做闭水试验。

16.1.2 管道水压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管道规格、材质、位置、标高、阀门、仪表及支承件数量和形式、管道连接处洁净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非金属管道系统应在安装完毕之后常温条件下养护24h;

3 应关闭所有设备、配套设施与管道系统连接的隔断阀门和封堵管道的甩口,同时应打开试压管道系统上的阀门;

4 试压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5 水压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低于5℃的环境下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有效防冻措施,并在试压结束后立即泄空管内试验用水。

16.1.3 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试验水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2 严密性试验的水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5倍,且不应小于0.4MPa;

3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连续进行。

16.1.4 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缓慢向管内充满试验用水,彻底排除管内气体。

2 水压试验用压力表应经过校验,数量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2倍的试验压力值,且压力表应置于系统的最低部。

3 用试验加压装置向充满水的管内加压补水,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升压时间不应少于10min。

4 管道补水升压至试验压力值后停止加压,并应稳压1h,当压力降不超过0.05MPa,判定管道强度试验合格。

5 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应将强度试验压力值降至本规程第16.1.3条规定的严密性试验压力值,并稳压24h,如压力降不超过0.03MPa,同时管道所有连接部位无渗漏、管道无变形,判定管道严密性试验合格。

6 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4的格式填写试验检测记录。

16.1.5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过程中,如管道出现水泄漏,应停止加压补水,并应放空管内试验用水,对漏水部位的缺陷进行修复,缺陷修复完成后,应按本规程第16.1.4条的规定重新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

16.1.6 重力流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进行闭水通水试验。

16.2 设备和电气检测

16.2.1 水泵单机检测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

16.2.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中的压力容器、配套设施及控制仪器仪表应提供质量合格证。

16.2.3 水池(箱)应根据所用材质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进行满水试验及密封耐压的检测检验。

16.2.4 电气设备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柜内电子元器件均应有3C产品认证;

2 电源、电流、电压、频率、水泵启停状态、水泵空载压力与实际压力和流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6.2.5 本规程第16.2.1条~第16.2.4条的检测应按本规程附录表D填写检测记录。

16.3 系统调试

16.3.1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在系统施工全部完成,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测、试验全部合格之后进行。

16.3.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调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编制的调试运转方案、记录表格、参加人员等已经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2 各水池场馆施工、装修均已完成,并达到使用条件;

3 游泳池及均(平)衡水池等均已充满水,并符合设计要求;

4 水处理系统设备机房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风等均已接通并具备正式使用条件,现场环境无污染杂质及尘埃;

5 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设备安装和单机试运转的参数已调整到允许范围,并符合设计要求;

6 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全部阀门、附配件和仪表水质监测系统、控制系统等均已处于工作状态位置;

7 消毒及水质平衡化学药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溶液浓度、剂量等均已配置完成。

16.3.3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调试运行时,人工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温度、湿度、pH值、余氯、ORP、浑浊度、电工仪表等仪表的精度级别不应低于被测对象在线仪表的级别;

2 搬用和使用仪器仪表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振动和撞击;不使用时应放在专用的工具盒或箱内。

16.3.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功能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途水池的池水净化系统应分别进行;

2 应在设备满负荷工况下进行;

3 调试运行应持续72h不间断运行。

16.3.5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泳池初次充水时间和加热时间;

2)循环流量、循环周期、过滤速度及反冲洗强度;

3)过滤器过滤效果:进水浑浊度、出水浑浊度及进水与出水的压力变化;

4)活性炭吸附器吸附效果:进水口臭氧含量、出水口臭氧含量;

5)加热设备被加热水流量及进水和出水温度、经混合器混合后水温度、泳池回水口水温。

2 水质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毒剂投加量及池水回水中的剩余量、池水中的含量;

2)pH值调整剂投加量、池内水中和回水中pH值读数;

3)混凝剂投加量;

4)各种在线仪表读数与设定值偏离值,与池内水检测数值的偏差;

5)各种探测器、控制器与加药计量泵的工作状态及联锁控制;

6)臭氧-水接触反应罐进水管和出水管的臭氧浓度。

3 池水循环水泵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泵自动或手动开启至水泵正常运行不应超过1min,自动切换备用泵及备用泵正常运行不应超过2min;

2)各种水泵运行工况,泵组吸水管与出水管压力变化、电动机电流和电压等与产品检测报告和泵组铭牌的对比无偏差。

4 臭氧发生器工作参数:电流、电压、频率、空气进气量、臭氧产量和浓度、可调产量幅度等应与设计文件和设备铭牌数值的对比检测。

5 次氯酸钠发生器、盐氯发生器的各种参数应与设计文件及产品铭牌进行对比检测。

16.3.6 控制柜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压、电流、故障、报警和显示功能等调试验证;

2 对循环水泵的切换以及与消毒设备、加热设备的联锁等控制程序的调试验证。

17 工程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1.1 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的交接质量检验及验收;

2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

3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17.1.2 工程施工各专业之间交接质量检验验收、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7.1.3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验收的组织者和参加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之间的交接质量验收应由上道工序专业施工质检员会同监理工程师、后续工序施工专业质检员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代表等进行验收,并应形成工程交接质量验收记录。

2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复检时,应由施工安装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代表等进行验收。

3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对涉及设备和配套设施单机检测和试验时,应有设备制造商技术人员参加。

4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体育工艺、游乐设施工艺、舞台工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17.1.4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中土建工程交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均(平)衡水池各部位尺寸、补贴或涂覆材料、人孔等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各种预留套管、孔洞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池子底板、池壁、溢流水槽或溢流回水槽等土建混凝土工程施工应已完成,且各种预埋套管、预埋孔洞管径、尺寸、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廊、管沟、浸脚消毒池、设备机房及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施工应已完成。

17.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7.2.1 检验批质量验收项目为主要阀门、安全阀等的复检,其质量应全部调试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1和C.0.3的格式填写验收记录。

17.2.2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C中表C.0.1~表C.0.4和表D的格式填写验收记录。

17.2.3 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程的验收内容应按本规程第16章的规定进行。

17.3 竣工验收

17.3.1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工程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项目和内容均施工完毕,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单位验收认可后,施工安装单位方可正式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17.3.2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工程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3 设备、配套设备、管道、管件、附配件、器材、仪器仪表等产品质量合格证、相关技术文件和施工现场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4 设备基础和阀门复检记录;

5 设备、配套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的检测试验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8 系统调试试运行各项技术参数记录和总结报告;

9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系统调试运行过程的水质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10 系统设备、电气、检测和水质监测等各相关工程联动运行合格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

17.3.3 竣工验收复检项目技术资料应对下列资料进行复检,并应按本规程表E.0.1的格式填写检查记录:

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3 系统联动调试运行试验合格记录,当发现监测数据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应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重新进行试验;

4 工程质量事故点的复检;

5 各项资料齐全完整,并应符合工程验收要求。

17.3.4 管道安装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检:

1 管道材质、管径、连接方式、标高、标识、支吊架位置的准确性;

2 管道上的阀门、附配件、显示仪表、探测装置等位置、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介质流动和阀门开启方式标志的准确性和牢靠性;

3 池子给水口、回水口、溢水口、溢流回水口的数量、材质、规格、位置及格栅护盖的准确性和牢靠性;

4 在系统运行工况下管道、管件等接口的严密性、阀门启闭的灵活性、各种仪器仪表显示的准确性。

17.3.5 设备及配套设备安装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检:

1 设备及配套设备和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设备及配套设备和装置等安装位置的正确性和牢靠性;

3 设备、配套设备、装置等之间管道连接顺序、阀门及附件设置应符合水处理工艺流程顺序。

17.3.6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工况下,电气控制及水质监测监控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检:

1 设备及配套设备运行开启、关闭、转换、联锁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2 各种显示仪表显示的数字、符号、图形的清晰度和对应精度的稳定性。

17.3.7 竣工质量验收应对复检项目的质量按本规程附录E中表E.0.2格式填写复检查记录。

17.4 工程质量评定

17.4.1 游泳池池水循环处理系统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均符合设计工程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判定为合格;

2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中存在质量缺陷累计不超过6项,可判定为合格,且不合格款项应限期修复;

3 工程验收复检项目中存在质量缺陷累计超过6项,应判定为不合格。

17.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 按本规程附录E中表E.0.2格式填写的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

17.4.3 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全部设计资料、竣工资料和施工验收资料等整理成卷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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