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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55问答网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筹措自筹资金;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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