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诉法》和《刑诉法》关于中级法院管辖的异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1-09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人的自诉案件)。
  ①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否则比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②对依照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而审理的犯罪案件,应当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审理。
  ②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③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
  ④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⑤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⑥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⑦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⑧当事人如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由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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