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8

为强化 行政效能监察,推动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即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升效能为目标,对下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以及本级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授权和受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针对他们在行政管理中可能影响效能的问题,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建议,实行问责活动。


第三条 监察工作 在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影响效能问题的投诉;二、检查、调查影响效能的行政管理行为;三、对存在问题依法处理;四、总结高效行政管理经验并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需遵循一系列标准:一、合法性,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照政府决定或命令;二、约定性,即是否按约定和规定完成任务,包括国家计划和上级安排;三、合理性,即管理活动是否合理、有效,如何最大化资源利用,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结合;专项与日常监察的结合;治标与治本的结合;内部与社会监督的结合;激励与惩罚的结合;效能监察与行政问责、绩效考核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