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附则是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等九个行政区域,这些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将严格依照条例执行。

对于非主城区的建制镇、风景名胜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条例同样适用,但具体的执行范围则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开公示,以确保管理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1998年3月28日通过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7日通过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这意味着之前的法规将不再有效,新的条例成为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最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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