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26
没有义务,承租人依据双方租房合同约定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生活安宁的权利,个人住宅安全不受侵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随时看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在经过承租人允许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带领客户或者中介看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可能是附随义务。
法律分析
第一,公民的住宅安宁
住宅权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住宅是人们生活休息的基础,如果住宅安宁权被侵犯,不仅漠视了人们的隐私,还不能保障人们最基础的安全。承租人也想有住宅权,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经过其允许的情况下,出租方不得随意带领新的租户进入其租赁的房屋。
第二,租房合同的约定
如果租房合同中有具体的条款,约定租房合同即将到期,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房带领新的客户看房,那么,出租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该义务。但是,出租方应当征求承租方的同意,并且与承租方约定好时间进入该房屋。
第三,附随义务
如果租房合同中没有关于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房带领新的客户看房的约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