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私产民宅是一楼偏单已住10年,3年前有一开发商在我家小区楼前盖了两栋35层的高楼,把我家的窗户阳光遮挡住了。当初我买房时窗前没有任何建筑物,且阳光充足,冬暖夏凉,可现在高楼平地起,把我家的窗户遮挡的严严实实,白天就像夜晚,夏天不通风,冬天很寒冷。而且一整天都要开着灯,屋里黑暗心情也不好。由于他们施工使我们楼房有不同程度的下沉,我家的厨房墙砖掉落了,地砖高低不平,室内的房门无法开关,夏天下雨楼道里就灌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我多次找到开发商理论,他们说国家有规定,说房屋日照每日2小时就算合格,房屋下沉不超过一个砖就行。我说那是你的房屋可以,而我的房屋是在你没盖高楼之前就存在了的,我的房屋以前是每天阳光充足,可现在是你遮挡住了我的阳光,根本就不存在每天2小时日照之说,房屋下沉也是你们造成的。3年来经过多次交涉,最后开发商才同意给我们每户1万1千元作为补偿(每层递减200元六楼1万)。可我的房子才住了10年还有60年的房龄没有使用,这区区一万一千元怎能弥补我的损失?我咨询了房地产中介,人家说我的房子如果现在要买比没有遮阳时要损失10万元,可开发商才给我们补偿一万一千元,还要求我们跟他们签协议书,内容是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一次性综合补偿。本协议还要求我们承认我们房屋的损失并不是他们开发商施工所造成的,还要求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和途径影响他们施工,以后也不能向他们主张任何法律责任或和要求给予经济陪偿。还要求我们承诺不将本协议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以任何方式、途径和事由主张变更或撤销本协议。他们这种做法对吗?请问我需要怎样维护我的房屋的合法权益?现在咱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证据补充:我手里有他们要求我给他们签的协议书一份,我现在还没有签这个协议书,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