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所说的“其他教育机构”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章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技工学校算不算?

教师法》所说的“其他教育机构”指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少年宫是政府为纳税人提供青少年公共服务重要形式和场所,并必将逐渐发展成为政府统筹各类社会资源服务青少年的平台。

简单地说,少年宫是孩子们在闲暇时间学习人文、艺术和科学,认知朋友、家庭和社会,培养兴趣、爱好和情感,进行表演、游戏和锻炼,以及享受青少年相关公共服务的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同时也是各地少先队组织管理、培训和开展活动的主要阵地。

中小学教研室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当地基础教学业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级教研室(省、地、县)大部分是独立建制的单位,有些设置在教育学院或进修学院内。经过多年努力各地基本建立了省、地市、区县、乡镇、校教研网络,并建立了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教研员队伍。

中央电化教育馆是教育部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技术事业单位,中央电化教育馆重点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服务。

扩展资料

少年宫的组成部分:

1、科技活动部分。各种爱好者小组的活动室、实验室,一般有电子计算机、无线电、报务、航模、生物、化学、数学、地质、天象馆、天文台、气象站以及制作车间等。

2、文艺活动部分。通常有外语、文艺、朗诵、演讲、 绘画、 书法、雕塑、摄影、器乐、声乐、 舞蹈、 游艺、木偶、电视、电子游戏等厅室。

3、体育活动部分。一般有乒乓球、棋艺等小球类活动室,以及体操、武术、技巧等练功房和室外活动场地。

4、公共活动部分。一般有图书馆、图片画廊、电影厅、小剧场,以及室外活动休息场地、苗圃、温室等。

5、其他用房部分。有办公室以及其他辅助用房和职工生活用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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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教师法所规定的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还包括其他行使教育职能的机构,如一些企业为职工子女设立的企业学校,民办技校等。

“兜底条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因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与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过这些兜底性条款,来尽量减少人类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缺陷,以及为了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客观需要,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

与之相对的是列举式立法技术,就是指把具体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列举式立法使得法律规范趋于明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绝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国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这样使得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的法律无法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变迁,于是,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技工学校也算的,还有就是一些民办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对教学抓的比较严,如果不是这样,他们也没有立足之地。一些正规的教育机构的老师都是有教育资格证的。像一些小的机构,有的老师没有教育资格证,这样的都不是很正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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