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看清股权比例关键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30
01

67%(三分之二以上)完全控制权

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一票通过权

【重大事项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公司法》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181条  公司有本法第180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02

50%(二分之一以上) 相对控制权

管理型控制权,多数事项由一票通过权

【对外担保:有限/股份有限公司:除去利益相关方,出席会议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举行:整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表决事项: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控股股东的认定: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以上】

《公司法》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90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 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216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事实上,我们讲到的50%以上,随着公司的发展及资本的引入,51%/52%的股权经过风投的融资股权稀释后,就会有“三分之一以上”及“三分之一以下”的区别了。

03

33.4%(三分之一以上)防御性控制权

防御性权限,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重大事项否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公司法》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换而言之 , 若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那么就可以对上述事项进行否决 。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由于出席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肯定是小于或等于整个公司的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所以, 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对于需要经过出席会议有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便 可以行使否决权 。

04

30% 收购权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证券法》

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96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89条至第93条的规定。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05

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 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 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 ,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06

10%以上 临时会议权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召开股东会大会、解散公司之诉;

股份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法》

第39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0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0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0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持 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都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时, 持有有限责任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

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07

5%以上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认定关联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证券法》

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67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74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76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于上市或拟上市公司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权的股东,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对于上市公司,当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的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08

3%以上 临时提案权

提前开小会

【股份有限公司:提案权】

《公司法》

第102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09

1%以上 代位诉讼权

可以间接地调查和起诉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权;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股180日且持续1%以上股份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

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位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