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解城中心城区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8
为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化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主要征集对象包括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科室的意见,其中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未提出意见。对征求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修改,主要情况如下:
一、部门修改意见
(一)市发改委修改意见。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增加“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黑名单’纳入标准及相应联合惩戒措施” ……。
(二)市城市管理局修改意见。建议将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修改为“德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市税务局修改意见。第十六条增加第二款,具体内容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要贯彻先税后证的原则,征收过户交易环节税收,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维护房屋市场交易秩序”。
(四)德城区政府修改意见。因德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上划,建议将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改为“市城管局。”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修改意见。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或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但消防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对于以上意见,我局全部予以吸收采纳。
二、社会公众意见
(一)有关个人诉求。社会公众对解决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关注度高,通过邮箱、电话、大多数反映对本小区不能办理不动产证的诉求。对群众反映的各小区问题情况,待文件实施后,将相关情况转到工作专班;对提出按照文件某条款执行的建议情况,待文件实施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表述问题。对群众通过邮箱提出的“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一致予以明确,避免理解偏差这一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作为完善项目相关手续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已终止,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完善项目相关手续代办主体。”
对于群众提出明确办证主体问题,文件经修改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和终止情况下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的责任主体和代办主体。对创新工作方式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积极创新做好服务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法依申请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法律顾问和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在召开座谈论证过程中,对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一条建议将“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修改为“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行政辖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将第十七条“在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或房屋所在地主要媒体公告满15个工作日无异议”修改为“在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公告满15个工作日无异议”。以上两项建议全部采纳。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