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宣告失踪了,家人又想申请宣告死亡,那么失踪的起点怎么算?

比如说一个人2011年7月失踪,已经被法院在2014年10月宣告为失踪人,现在家人又要宣告他死亡,那么根据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失踪4年,这个4年是从他事实中的音讯全无的那一天算起,还是从法院判决失踪那条即2014年10月算起再经过4年才可以宣告死亡。补充一点,家人去当地法院宣告死亡,法院不予受理,说要重2014年10月算起再过4年才可以宣告死亡,请问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明确规定。

第1个回答  2019-02-25
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宣告失踪,满4年的可以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故宣告死亡应当从音讯全无的那一天起算,而不是宣告失踪的那一天起算。
《民法通则》
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第28条: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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