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兴太路上格五金公司上班,因家中有事,需请假回老家,但老板不同意,我只好离职,已提前提交了离职报告,老板让我1月25号离职结清工资,可今天等我去领工资时才发现,老板根本不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底薪1530发,而是按他自己规定的1182发,请问有这样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