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多次挪用公款均已归还数额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这对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和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两种多次挪用公款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多次挪用公款(每次均构成犯罪)均已还,又不存在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经济犯罪数额计算的普遍原则,将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